(2015)泰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永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38号罪犯陈永超,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以(2009)新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永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九日以(2010)泰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陈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考核分90.2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