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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国河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02号罪犯张国河,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莱城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国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莱中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4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张国河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国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河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30.2分,兑现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