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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