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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凌金园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世纪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凌金园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世纪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杨凌金园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产业路农业科技展览中心国际馆。法定代表人徐睿毅,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锋,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世纪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文酒村村委会*楼。法定代表人陈辅民。任该合作社理事长。杨凌金园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世纪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已到期工程款50000元,承担诉讼费2483元,执行费687元,共计531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严格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