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鹏,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鹏的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鹏于2015年1月21日14时许,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南路2号(临)三楼22号房,用带备的“T”字型工具撬锁入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挂包内的人民币1100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杨鹏所盗得的赃款在日常生活中花光;2.2015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鹏窜到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居委新埠大道东三街1号205房,利用带备的“T”字型工具撬锁入内,盗走被害人孙某放在鞋盒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和1对黄金耳环、2只铂金戒指(以上财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58元)、1条银项链和1条水晶链(以上财物未能核价),还有6张银行卡。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共价值人民币7558元。得手后,被告人杨鹏所盗得的赃款在日常生活中花光。综上,被告人杨鹏盗窃二次,盗得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658元。2015年1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勒流街道创意网吧内将被告人杨鹏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回被害人孙某被盗的1对黄金耳环、2张银行卡,以及被告人杨鹏作案所用的1把“T”字型工具等物。破案后,上述缴获的赃物己退回被害人,其余盗得的物品已被被告人杨鹏丢掉,无法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鹏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孙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鹏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鹏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鹏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