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罗幸凡申请执行杨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幸凡,杨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罗幸凡,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丰乐村。委托代理人罗幸金,男,1966年12月13日生,侗族,住榕江县古州镇,系罗幸凡哥哥。被申请人杨许斌,男,1989年5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乡。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杨许斌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幸凡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杨许斌现在不知去向,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罗幸凡的儿子罗永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幸金的同意,对(2015)榕执字第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许斌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榕执字第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尹志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