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彦杰、于苗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彦杰,于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单秀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赫修明,职务望奎县通江镇计划生育办主任。被执行人郑彦杰,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厢白二村。被执行人于苗,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厢白二村。本院在执行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彦杰、于苗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望计征字(2014)第012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