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迭林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除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除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迭林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除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以下称迭部分局),2015年4月17日被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本院依法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迭林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除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红、被告人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4月份,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除某携带作案工具斧子,进入迭部县林业总场多儿林场后西藏多儿工段管护区,盗伐国有林木柏树,并将其两次盗伐的柏树加工成长2.18-2.5米、宽20-40厘米、厚18-30厘米的柏木方木33件(13付),雇用三轮车拉回家中存放。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除某将13付柏木方木出售给尚九青(已判决)。因尚九青案发后的供述,被告人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7月14日,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技术人员依据《检尺单》,对除某盗伐并加工的33件柏木方木进行立木蓄积计算,立木蓄积为11.879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柏树,加工成33件柏木方木,立木蓄积为11.87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斧子、柏木方木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关于除某盗伐林木案指定管辖权的批复件、扣押清单、立木蓄积证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信息、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迭林刑初字第12号,证人阿某证言,另案被告人尚某某供述,被告人除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柏树,加工成33件柏木方木,立木蓄积为11.8799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达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在法庭审理中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对被告人除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除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子1把,予以没收;被查获的柏木方木33件发还迭部县林业总场多儿林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