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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政洋诉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政洋,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韩政洋,男,满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有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有高,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英华,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韩政洋诉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政洋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艳和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有高、被告李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间,原告为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的利港银河新城工程供砖(送货),该工程由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被告安徽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为被告送砖总价值为432,567.00元,当时被告因资金紧缺未能支付,该项目的负责人被告李英华于2014年3月17日为原告打下欠据一张作为凭证。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尚欠余款422,567.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2,567.00元。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李英华与我公司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我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英华辩称:我承包利港银河工程G01地段、10号-11号楼和13号、16号楼的工程。欠原告砖款17万元,于2014年6月份左右已经给付原告1万元,尚欠16万元。关于张友令欠原告255,567.00元,是因为他的工程款没有到款,无能力偿还,原告因张友令不给付货款,用铲车将张友令的厂房铲坏,随后张友令找我,于是我承诺原告张友令工程款若下来,将钱给付给原告,我于2014年替张友令为原告出具欠条。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为盘锦利港银河工程提供粉煤灰砖,2014年3月17日被告李英华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原告砖款432,567.00元,被告李英华自认于2014年6月份给付原告货款1万元,余款422,567.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各一份,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询问笔录、砖试验委托单,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李英华提供内部承包协议书、欠据因是复印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也缺乏和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英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因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原告和被告李英华都认可李英华已经给付给原告1万元,故被告李英华应给尚欠的货款422,567.00元。对于原告向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货款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英华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无法证明李英华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向原告给付货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22,567.00元。二、被告盘锦利港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9元,由被告李英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路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