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大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时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时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69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万根,系该社职员。被告:程时锦,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时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陶茂宪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