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董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董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曼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加之被告对她极不信任,经常翻阅她的手机查看微信,限制她与朋友的交往。她在坐月子期间,被告之母教唆被告与她吵架。2015年4月7日,因工作需要她外出学习,被告不但不支持,反而百般阻拦。在她外出后,被告同其父母在她娘家大吵大闹并多次在电话中辱骂她,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她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她的个人财产归她所有;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2、存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她于2013年3月9日借她父亲10000元整。3、中铁一局集团咸阳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彩超诊断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生病后不管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事实。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他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不认可,认为借钱他不知道;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原告住院没有给她说,他不知道,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其提交的证据2、3,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于2012年元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13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同月1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1月19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何某甲。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请求与被告何某离婚,被告何某不同意离婚,原告董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何某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董某请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 王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