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叶延兰与程家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延兰,程家聘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保字第288号申请人叶延兰,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程家聘,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叶延兰与被申请人程家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延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程家聘驾驶的鲁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