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刘某甲,女,住舒兰市。被告:刘某乙,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