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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刘某甲,女,住舒兰市。被告:刘某乙,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