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詹城旺、詹财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詹城旺,詹财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写字楼12层02A。法定代表人庄天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来宽、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城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詹财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城旺、詹财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5元,撤诉减半收取33323元,由原告福建世纪���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