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全与被执行人向华兵、郭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向华兵,郭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周全。被执行人向华兵。被执行人郭灵芝。本院在执行周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向华兵、郭灵芝、郭明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负担执行费44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周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亦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艾 宏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