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义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义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义文。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行伟,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义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义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义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