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朴永河与李桂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永河,李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朴永河。被执行人李桂顺。申请执行人朴永河申请执行李桂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福实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朴永河在国外无法取得联系,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桂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