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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永芹与王自钦、冯晓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芹,王自钦,冯晓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胡永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钦,农民。被告:冯晓旭,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永芹诉被告王自钦、冯晓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王自钦、冯晓旭在永年县大北汪镇南正里村村南经营一家标准件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原告胡永芹自2014年2月10日起到二被告的加工厂上班,2014年2月18日下午,原告胡永芹在操作切料机过程中,右手不慎被切料机挤伤,随后二被告将原告送往永年县健强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现原告右手尚需治疗,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8066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王自钦、冯晓旭于2015年6月1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胡永芹经济赔偿87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二被告已支付的治疗费不计算在内),其余损失原告自行负担。二、原告不得因本次受伤一事再向二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三、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它责任。四、本案诉讼费1126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胡永芹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