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友明诉浏阳市红莲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明,浏阳市红莲寺,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87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红莲寺。被执行人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红莲寺、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红莲寺、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鑫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