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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勾彪与沈明亮、俞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彪,沈明亮,俞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勾彪。被告:沈明亮。被告:俞娟芳。原告勾飚与被告沈明亮、俞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偿付利息10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应该承担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800元,本院经审查,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800元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明亮、俞娟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勾彪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100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6元,由被告沈明亮、俞娟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