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耀进与陈平军、王德元、王汝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耀进,陈平军,王德元,王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汪耀进。被执行人陈平军。被执行人王德元。被执行人王汝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耀进与被执行人陈平军、王德元、王汝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耀进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平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德元、王汝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平军、王德元、王汝江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耀进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耀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