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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潘祖与张永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潘祖,张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李潘祖。被执行人张永锋。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锋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2934元,诉讼受理费953元,申请费50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锋在银行有存款,随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永锋的银行存款3937元(其中赔偿款2934元,诉讼受理费953元,申请执行费50元)至本院账户,至此该案全部执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永锋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陈悦���执行员 严 雪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德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