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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凤祺与俞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祺,俞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祺。被执行人俞志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3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