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安云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云,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王安云,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涛,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云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云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王安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义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