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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抚远县众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彦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远县众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郝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抚远县众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县寒葱沟镇。法定代表人韩金成被执行人郝彦超,男。申请执行人抚远县众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郝彦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