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兵玉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兵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书刊交易市场B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兵玉。再审申请人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兵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程中,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弘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