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案外协议离婚,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