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案外协议离婚,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