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虞调娟与刘海宝、单欣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宝,虞调娟,单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宝。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调娟。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原审被告:单欣学。上诉人刘海宝为与被上诉人虞调娟、原审被告单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宝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宝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56元,依法减半收取4878元,由上诉人刘海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