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光营业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光营业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北京某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46310XX。法定代表人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广福、谢儒浩,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光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29853XX。负责人董某。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代理审判员 张文钊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