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仙女与吴晓屏、章向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仙,吴晓屏,章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汪仙女。被执行人:吴晓屏。被执行人:章向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屏、章向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缴纳本案受理费5640元、执行费7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晓屏、章向卫拥有位于位于华埠镇上龙湾玉兰苑27号别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晓屏、章向卫所有的、位于开化县华埠镇上龙湾玉兰苑27号别墅(房产证号:S0××35)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