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武侯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俊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代和、杨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侯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俊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代和,杨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侯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金。被执行人成都俊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代和。被执行人杨小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四川武侯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俊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代和、杨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俊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代和、杨小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石代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小霞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