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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印保与吕宏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宏斌,李印保,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宏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印保。原审第三人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成军朋。上诉人吕宏斌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吕宏斌上诉称,虽然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但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都位于高新区,如果由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还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之一的吕宏斌住所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