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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释某与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释某,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释某。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释某与被告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释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释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释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