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暴付军,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贾国伟),农民。原告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暴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29日生长女贾雨鑫,2010年生次女贾雨楠。次女贾雨楠出生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捕风捉影、无事生非,打架生气。自2013年农历正月十七左右,双方分居。2014年3月12日,原告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诉至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长女贾雨鑫由原告自行抚养,次女贾雨楠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被告贾某未作书面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2014)成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3、长女贾雨鑫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我院予以确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二月二十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8年5月4日,长女贾雨鑫出生,2010年农历九月初七,次女贾雨楠出生,俩个女儿现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正月十七左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无共同财产。2014年3月12日,原告曾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原、被告在本院第一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婚生长女贾雨鑫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次女贾雨楠由原告自行抚养。3、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当庭认可无共同财产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贾雨鑫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次女贾雨楠由原告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志刚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书 记 员 郝建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