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侯志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侯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7号申请���李刚被执行人侯志军申请人与被执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连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