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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任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任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43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xx。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珊珊,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杰,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xx。委托代理人:朱振兴,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xx。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办公室)与被告任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珊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振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有资产办公室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告将位于沈阳市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xx号楼旁,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租赁给其经营食杂店,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7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催告腾房,发现房屋实际占用人为任杰。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退占用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占用原告的房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8号楼旁,建筑面积30平方米);2、判令被告赔偿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7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大约是在2012年4、5月份,从李续霞手中兑下食杂店,花兑费10万元左右,2013年李续霞与国资办、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圣淘沙社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是李续霞跟国资办签的合同,但实际是我在经营,2012年我跟沈阳��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签过房屋租赁合同,以往每年房租我都是交给圣淘沙社区,2014年之后房租就一直没交,我现在生活比较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我现在与我妻子在该涉案房屋中居住。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xx号楼旁,建筑面积xx平方米。2011年12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圣淘沙社区将涉案房屋划转交接给原告国有资产办公室。2013年,原告与李续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续霞,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7000元,李续霞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任杰使用。被告向原告交纳租金后开始使用涉案房屋经营食杂店。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已通知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一直占用涉案房屋至今,且未向原告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上述事实,有��屋租赁合同书、资产划转交接清单、通知、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李续霞于2013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李续霞转租给被告任杰,被告按原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租金,应认定原、被告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自2014年1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仍一直占用涉案房屋,未将房屋房屋交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用涉案房屋期间应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8号楼旁,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被告任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屋占有使用费7000。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任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