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化国际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庄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国际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庄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6月1日文件编号:(2014)第1766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66号原告:中化国际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11号每一间花园10栋202房。负责人:张宪华。委托代理人:胡陵,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田,女,汉族,1965年11月14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2046号翠华花园22栋3D,身份证号:210204196511145862。委托代理人:余静言,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