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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钱程与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程,张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钱程。被执行人:张金发,职业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程与被执行人张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5弄155号102室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张金发现已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金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