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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颜磊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颜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05号原告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春伟,职务董事长。被告颜磊。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颜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07号领世华府小区9号楼1单元XXX户,涉案房屋位于即墨市温泉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或者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2号楼2单元XXXX户;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向被告颜磊送达起诉材料时,户内居住的签收人明确写明“本人不在家”,证明被告亦居住在该地址;且本院在本案立案后多次通知被告本人,其均未到我院领取诉讼材料并说明相关情况。综上,被告颜磊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颜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颜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