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谭东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东平,汪恒,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德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33-2号申请执行人:谭东平。被执行人:汪恒。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德葱。本院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案件已经审理结案,且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谭东平名下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5幢商1104(-)(合蜀字第8140011591号),5幢商1105(-)(合蜀字第8140011590号),蒙城路西侧海棠花园18幢204室(庐字第036905号),寿春路258号2幢205室(产字第001441号)房产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