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山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付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付山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制作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974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山青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