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春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自己带有一子,2007年5月25日出生,现年9岁,双方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经常说谎话欺骗我,双方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掌握家里的钱,给没给过孩子抚养费我不清楚,原告向我母亲借了16000元钱。原告不承认是她借的。如还我母亲16000元钱,我就同意离婚。从结婚到原告离家出走,借钱做买卖二人一块做,借了别人14000元,赔了后又向朋友借了10000元,2014年3、4月份借的。我借的钱原告都知道,并且不是我自己花的。原告平常无理取闹。我母亲岁数大,吃饭她嫌弃,我妹子小,嫌我妹子不叫她嫂子,嫌我们家里人拿他当外人。原告走后,我才向我父母说她孩子的事,我父母给他打电话让她把孩子接这边来,她走时就要离婚。我不同意,毕竟在一起两年了,如原告硬离,把债务还了,我就同意离婚。通过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自己带有一子,双方婚后无子女因抚养费问题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8月份原告回内蒙,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处时间不短,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互相信任、互相扶助、互相包容,双方应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现原告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