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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仕全申请执行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全,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全,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9。申请执行人陈仕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军偿还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建军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军存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远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