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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宇,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董事局主席。上诉人张振宇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郑州市中原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点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