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荣根、胡长春。被告:王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