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云台山。被告: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范道农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0元,由原告南京恒康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