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俞明祥、金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俞明祥,金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林军。被告:俞明祥。被告:金美。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明祥、金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因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林军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俞明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向被告俞明祥发放分期购车款170000元,用于被告俞明祥购买汽车,还款期限为36个月,等额按月还款。该笔贷款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在拱墅区法院。然被告俞明祥在贷款购买了车辆后,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与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希望其能按约还款,但二被告仍然予以拒绝。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按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垫付贷款本息计137999.5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俞明祥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农业银行的贷款人民币137999.5元。2、被告俞明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399.85元(按代偿金额137999.5元的30%计算违约金)。3、被告金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在庭后,原告将上述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3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担保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相关担保义务。3、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扣划通知书、保证金支付回单,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被告垫付了相关债务款项。4、结婚证,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乙方)与被告俞明祥(甲方)、被告金美(丁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丁方自愿为上述乙方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当甲方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借款本息而需由乙方代偿的,由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如甲方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或甲方出现可能危及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丁方追偿,追偿金额包括:乙方支付给贷款人的代偿资金,乙方为实现代偿资金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及代偿金额30%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代被告俞明祥向银行垫付所欠贷款后,即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俞明祥应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37999.5元,并应承担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37999.5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美对被告俞明祥上述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52元,由被告俞明祥负担,被告金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