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卜雷与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雷,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卜雷,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叶君,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卜雷诉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卜雷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