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捷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捷,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捷。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北农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捷于2015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16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5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的被执行人汉口北农贸公司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8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