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长湖与刘广池、张远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刘长湖。被告刘广池。被告张远成。被告李红(张远成之妻)。被告姬广金。被告纪金华。被告谢亚辉(纪金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湖诉被告刘广池、张远成、李红、姬广金、纪金华、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原告刘长湖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石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原告刘长湖名下坐落于石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刘广池、张远成、李红、姬广金、纪金华、谢亚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汪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代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